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鸭肝冒充鹅肝、巴沙鱼冒充龙利鱼,上海公布食品安全治理典型案例

食安哨 16:32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编辑 周小涵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六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典型案例:

一、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桁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案情介绍:经查,上海桁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市美食广场开设“无堂食”外卖档口,店招为“梦寒卷面皮·凉皮”,当事人于2026年4月13日通过微信商家小程序采购甜榨菜2包。2026年4月29日,黄浦区市场监管局委托食品检测机构对当事人用于食品原料的甜榨菜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样品中苯甲酸及其钠盐、糖精钠、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该批次不合格甜榨菜已使用完毕。另查,涉案不合格产品采购于太仓市浏河镇潼未香食品商行,黄浦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违法线索移送至相关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9.5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本案对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警示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食品原料安全是餐饮安全的源头防线,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查验相关产品合格证明,确保原料来源可溯、质量可靠。

二、静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申宴餐饮有限公司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

案情介绍:近日,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餐饮单位开展检查时发现,上海申宴餐饮有限公司对外销售的“白切清酒鹅肝”菜品,在商品详情栏标注“主料:鹅肝”,但实际使用鸭肝作为原料,自行加工后,冒充鹅肝误导消费者。至案发,当事人共制作并售出该菜品500余份,违法经营额超过6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处理。

案例警示:本案对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以假充真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警示广大餐饮经营者,菜单标注内容必须与实际使用食材保持一致,杜绝以假充真、名实不符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强化内部食材管理,恪守诚信经营原则,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三、虹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市虹口区桃桃鱼甜品店未按规定实施网络配送封签案

案情介绍:2026年6月,虹口区市场监管局在网络餐饮专项检查中发现,上海市虹口区桃桃鱼甜品店在美团和淘宝闪购平台开设外卖店铺从事蛋糕销售,现场在打包区对直接入口的待配送蛋糕仅用纸质盒子进行包装,未使用封签或者使用具备封签功能的食品包装物予以封口。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对直接入口的待配送蛋糕按规定使用封签封口。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本案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对配送的直接入口食品予以封口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警示广大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加强外卖餐品的配送阶段风险管控,防范外部污染、异物混入等食品安全风险,严格落实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遵守食安封签使用管理规范。

四、虹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馨榕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4月,虹口区市场监管局在网络餐饮专项检查中发现,上海馨榕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美团及淘宝闪购平台销售“蒜蓉粉丝龙利鱼”等菜品,在商品详情栏标注“主料:龙利鱼”,但实际使用巴沙鱼作为肉类原料,当事人将巴沙鱼解冻切配、调味蒸煮后,以“龙利鱼”名义对外销售,误导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虹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643.74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本案对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警示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食品经营务必诚实守信,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经营掺假掺杂食品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必将承担严重法律后果。

五、杨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景盛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6年6月22日,杨浦区市场监管局接上级交办线索,反映上海景盛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开设的“浦题·海蒸汇蒸汽海鲜自助”店铺进行直播时向消费者宣称其店内的蓝龙虾有抗氧化功效。经查,相关蓝龙虾为食用农产品,既不是保健食品也不是药食同源的食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本案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警示广大网络餐饮经营者,普通海鲜不是保健食品,不得对外宣称保健功效,虚假宣传行为违反诚信经营原则,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加强自我合规管理,杜绝虚假营销误导消费者。

六、杨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观餐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经查,上海观餐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受品牌方委托运营Obligi Chicken韩式炸鸡品牌各门店外卖及团购平台的运营业务。2024年6月至案发,当事人将部分门店就餐环境照片上传并同步发布于美团平台店铺“商家相册”板块中,向消费者展示。上述就餐环境照片效果图或其他门店的就餐环境效果示例图,与涉事门店实际就餐环境不符。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杨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9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本案对当事人的虚假宣传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警示所有网络餐饮代运营、品牌管理类第三方服务中介机构,帮助他人实施虚假宣传需承担法律责任,为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制作、 代发宣传内容时,确保展示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完全一致,杜绝用效果图替代实景的虚假宣传。

七、闵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市闵行区松之鑫餐饮店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6年5月29日,闵行区市场监管局对上海市闵行区松之鑫餐饮店在售“牛肉小串”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样品未检出牛源性成分,检出鸭源性成分。经查,当事人从事网络餐饮服务,其将原料为含鸭肉成分,不含任何牛肉成分的预包装食品,以“牛肉小串”为名在线上线下销售。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该菜品42份,货值金额431.08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本案对当事人虚构食品信息、实施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警示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真实准确宣传公示食品原料、配料成分等核心信息,严禁以虚假宣传等方式欺骗等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坚守诚信经营底线。

八、闵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王浦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提供虚假信息及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17日,闵行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上海王浦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涉嫌提供虚假入网资质信息。经查,当事人自2026年1月起,分别在淘宝闪购、美团平台开设外卖店铺,上传其他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同时,当事人还通过返现刷单的方式增加其网络店铺订单数量和好评数量,共计刷单197单,增加好评153单,返现金额共计2955元。案发后,当事人已下线涉案外卖店铺并停止刷单炒信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利用他人资质从事入网餐饮服务经营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返现刷单的行为,违反了《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闵行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虚假宣传,并合并作出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本案对当事人提供虚假入网资质信息及刷单炒信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警示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必须如实公示自身合法资质与经营信息,杜绝伪造证照资质上线经营和刷单虚假炒作等违法行为。

责编:周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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