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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走到垃圾桶旁,纸箱就被人抢走了……

工人日报微信公号 昨天22:07

傍晚的小区垃圾桶旁,上演着一种微妙的拉锯。住户刚把扎紧的垃圾袋扔进垃圾桶,一旁等候已久的捡拾者立刻上前扒开袋子,搜寻纸箱、塑料瓶等可回收物。个别情况下,还有人会因争抢纸壳发生口角争执。 

图源:社交媒体

无论是老旧小区,还是新建商品房小区,这种现象都时有发生。不少年轻人在社交平台吐槽自己患上了“扔垃圾羞耻”。

有网友形容,扔垃圾搞得像做贼,总要左顾右盼确认没人,扔完快步逃走;也有人特意熬到深夜十点多下楼丢垃圾,可依旧躲不开蹲守在垃圾桶边的人。“明明纸箱已经单独分出来,还是会被拆开整袋垃圾翻看,那种生活被窥探的不适感很难消解。”

社交媒体截图

住户小高就为此十分困扰,垃圾袋里会有猫屎、卫生巾等私人物品,捡拾老人风雨无阻“使命必翻”。无奈之下,她丢弃内衣等贴身物件前,必须先用剪刀剪坏才敢扔掉。

社交媒体上,不少网友都发帖说明自己的困扰,呼吁“归还垃圾自由”,也有网友发帖求助:“有没有办法让老头老太太不翻我的垃圾啊?”

社交媒体截图

垃圾扔进垃圾桶,隐私并没有被一并丢掉

很多人认为,垃圾丢进垃圾桶,就是被抛弃掉的无主物,别人想怎么翻都没关系。但居民会担心垃圾袋里的病历、账单、贴身用品等个人生活信息被翻看,这种蹲守、当面拆开袋装生活垃圾翻找的行为,算不算侵犯隐私权?

北京盈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清鑫在接受工人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这里要分清两个概念:丢弃垃圾,是放弃垃圾本身的所有权,但不等于放弃垃圾袋内私密信息的隐私权。

只捡拾露在外边的纸箱、塑料瓶,单纯回收可回收物,本身并不违法。但如果刻意蹲守,当面拆开住户已经密封好的垃圾袋,窥探里面病历、账单、快递面单、贴身物品等私密内容,就属于刺探他人私密信息,已经涉嫌侵犯隐私权。如果再把物品、信息拍照传播,侵权性质会更加明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装入密封、扎口垃圾袋内的私密物品、私密信息等,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隐私”。 

物业有管理义务,但缺少根治的抓手

住户小高也曾向物业反映过,物业和居委会反复劝阻,但很难根治。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小区物业有没有权利、有没有义务,禁止老人蹲守翻扒住户袋装垃圾?如果翻垃圾弄得满地脏乱、多人争抢纸箱引发口角,物业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张清鑫律师解释,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及第三十六条规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是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负有指定专人负责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维护垃圾投放点秩序、保持投放点环境卫生、制止翻捡、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等行为的责任。 

据此,物业可以采取这些措施:

口头告知或张贴告示,明示只能捡拾可回收物,不要翻查可能涉及隐私的物品,并劝阻上述行为;

在投放点安装监控、规定投放时段,其余时间封闭垃圾桶等;

指定统一回收企业,明确禁止任何人翻找垃圾。

自己的垃圾被翻找,居民可以这样维权

普通住户遇到这种情况,当面制止效果有限。如果不想自己的垃圾袋被拆开翻看,居民有哪些合法、可落地的维权途径?

张清鑫律师建议,首先,普通住户在扔垃圾之前,可以对隐私物品脱敏:

病历、账单、身份证单据、快递面单等,优先撕碎再丢弃(可只撕碎姓名、身份信息、住址和手机号码部分);

贴身衣物、私密污物等应剪毁,放入双层密封垃圾袋;

同时,尽量选择垃圾转运前扔垃圾,减少被翻找窗口期。

如果觉得脱敏比较麻烦,那么扔垃圾时需要将涉及隐私的物品密封,并明确告诉拾捡人:“这个密封袋子,不要拆开,否则后果自负/构成侵权”;如果遭遇侵权了,可以报警依法维权。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当然,举证证明他人侵犯隐私权存在非常大的难度,所以,最实用的两种方法是:扔垃圾之前脱敏,或者在垃圾转运前扔垃圾。

对一部分人而言,捡拾可回收物,或是补贴日常生活开支,或是长期养成的生活习惯,本身无可厚非。这起发生在垃圾桶旁的矛盾,本质上不是要不要禁止捡拾废品,而是公共空间里不同群体生活边界的碰撞。居民期盼安心投放垃圾,捡拾者希望获得回收收益,二者并非完全对立,更期待社区、物业进一步探索规范化的可回收物收集模式,找到兼顾多方诉求的治理平衡点。

废品可以捡拾,但不该以窥探陌生人的私人生活作为代价。公共空间的相处,需要互相留出一点边界。

(工人日报微信公号)

责编:帅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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