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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检测结果不得告知配偶”冲上热搜,公众的愤怒和担忧应该被看到

大众报业·大众日报 昨天22:11

20日,“艾滋病检测结果不得告知配偶”登热搜引发网友热烈讨论。

微博有网友发帖称,“为保护艾滋病患者隐私,请本院医生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不得将艾滋病检测结果告知其配偶以及家属。”有律师表示,根据现行《艾滋病防治条例》,医疗机构及相关知情方在未经患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外界披露其感染状况,此举旨在保障艾滋病患者的隐私权。同时,条例也明确要求感染者本人应主动将感染情况告知其配偶,这是对感染者自身设定的法定义务。

在这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激辩中,一种观点认为,HIV感染关系生命健康,医生理应优先保护配偶的知情权和健康权,不该让最直接的风险承担者被蒙在鼓里。

另一种观点则强调感染者和病人的隐私权,考虑到他们在生活和工作环境中可能遭受的歧视与排斥,信息外泄或许会引发次生悲剧和伤害。

其实,配偶或性伴侣并非普通的第三人,他们直接处在HIV传播链条中,向他们作最小范围披露,并不等同于向公众公开。既然这样,为何舆论场中“隐私权VS知情权”的争论还会拉锯至此?这就需要回到现行制度的边界中去理解。

无论是民法典、医师法,还是传染病防治法,都把患者隐私权的保护置于重要位置,这本是文明法治的应有之义。但如果制度只强调保密义务,却没有进一步明确特殊情形下的风险告知规则,医生就会陷入两难境地。

明知感染者的配偶处于感染风险中,却担心一旦告知就触碰法律和伦理边界,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是“隐私权”压过“知情权”,一些无辜配偶因此被蒙在鼓里,承受被感染的风险,公众的愤怒和担忧正是由此而来。

医生处于隐私权与健康权的“夹缝”,不少人也把隐私权和知情权放在了对立面。似乎保护了一方的隐私,就必然剥夺另一方的知情权,保障了一方的知情权,就必然伤害另一方的隐私,导致公共讨论极易滑入“谁该让位于谁”的二元对立。

那么,隐私权与知情权真的是非此即彼、不能兼得吗?事实上,一些地方性的艾滋病防治条例,已经在持续探索二者之间的平衡。

2021年3月起施行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规定,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侣;本人不告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告知。

广西的条例也有类似规定,且更加细致,比如明确告知期限是“一个月内”,并将“告知”职责落实到疾控机构:如不告知或不委托告知的,疾控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和与其有性关系者,并提供医学指导。

知情权和隐私权,本就不必要陷入此消彼长的博弈。这些探索,都是为了在限定的范围内保护双方权益,既回应了公众对健康权的关切,也可以把医生从左右为难的境地中解放出来。这样的思路,值得更多地方借鉴和进一步完善。

还要看到,在地方性条例中明确代为告知配偶的规则,只是第一步。“告知”环节本身,也对医生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能力提出了专业要求。

检测后的“告知”,既关系到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权益,也关系到社会稳定。最理想的情况下,是通过有技巧地告知和引导,让感染者知道保护配偶和性伴侣的必要性,愿意主动自愿告知。这不仅有助于感染者尽早接受规范治疗,减少进一步传播风险,也能让社会更加理性看待艾滋病,减少污名化与歧视。

而在感染者和病人反复拒绝告知的情况下,相关机构出面代为告知,也必须遵循专业规范。若方式和技巧不够好,态度粗暴或者程序失当,轻则加剧冲突和不信任,重则可能引发极端事件,反过来让告知制度难以落地。一些地方为了提高告知质量,举办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培训班,这正是防艾工作精细化的应有之义。

因此,在平衡隐私权和知情权的探索中,不妨从两个方向同步推进。既要明确代为告知的规则,消除制度的模糊地带;也要重视告知环节在防艾工作中的作用,提升相关人员的专业能力。

一个成熟社会处理复杂议题,必须跳出二元对立的思维。在艾滋病防治中,保护患者隐私是底线,防止风险扩散也是底线。把这些底线放在一起考量,持续探索告知制度的落实边界,才可能找到兼顾更多人利益的平衡,这也是衡量文明的重要尺度。评论员:辛语

(大众报业·大众日报)

责任编辑:帅为

值班主编:周静

值班审读: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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