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杨璐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7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对《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正,该决定自2026年8月18日起施行。新修正的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规定,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删除“餐厨废弃物管理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对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提出新要求、作出新规定。现行《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实施以来尚未修订,部分条款与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法规存在不一致,有关管理规定已难以适应当前行业发展现状与基层监管工作实际。
修正后的《办法》第五条删除了“将餐厨废弃物管理纳入政府和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继续保留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机制,政府及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由综合考核体系统筹安排,不在单独设置考核约束事项,避免通过规章另行增设考核任务,减轻基层考核负担,相关工作统筹推进职责保持不变。
《办法》删除了原规定“应当将餐厨废弃物管理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条件”。继续保留餐饮行业协会履行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规范餐饮企业餐厨废弃物管理相关职责。原条款规定将餐厨废弃物管理作为餐饮企业等级评定的硬性条件,是将行政管理要求强制嫁接行业评级,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相关要求不相契合,因此予以删除。餐饮行业协会仍可依托行业倡议、自律规范等方式,引导餐饮企业依法履行餐厨废弃物管理主体责任。
规范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准入表述
修正后的《办法》规范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准入表述,与上位法保持统一。
原规定要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从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中确定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经营协议,明确经营范围和服务标准等内容。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修正后的《办法》明确,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未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活动。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许可属于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范畴。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国务院令第412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7 号)等内容,对行政许可的名称和相关表述进行了修正,确保文字表述更规范,准入标准和要求并未发生实质变化。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行政许可和经营协议签订事项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执行。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在履职执行中,既要严格依据修正后的《山东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规范管理,更要全面对标《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明确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经营协议,是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许可证的必要条件。
规范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公示管理
修正后的《办法》第二十一条删除了“居民委员会对本区域内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予劝阻,并及时向环境卫生等部门报告”。居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劝阻、线索报送相关工作以自愿开展为原则,不宜通过政府规章设定强制性义务。规章继续保留街道办事处支持配合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的法定职责。在基层治理实际工作中,居民委员会仍可自主开展宣传劝导相关工作,本次修正不再通过规章作出强制规定,合理减轻基层自治组织法定责任。
修正后的《办法》规范了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公示管理。原规定要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名单及其经营范围、服务标准。修正后的《办法》明确,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企业经营范围、服务标准。此处的修正聚焦公平竞争合规要求,进一步厘清行政监管与市场经营的边界,既保留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必要的监管公示职责,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又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环境,杜绝因不当公示行为影响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修正后的《办法》第二十五条删除了违规情形“将餐厨废弃物交由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原条款以“交由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或者个人”作为违法判定标准,对应的法律责任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本次修正后,违法认定标准与处罚幅度统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执行: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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