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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贷款没批下来,3万元定金可以退吗?法院判了

广州日报 昨天23:00

买房时,销售许诺贷款失败可退定金,可真等到银行拒贷后,开发商却拿出合同条款称定金不退。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今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依法认定开发商免责格式条款无效,判令开发商全额退还购房者定金。

小李看中某楼盘住宅,先后与某开发商签订《认购书》《确认书》,根据约定,小李需要支付购房定金3万元。

考虑到自身购房资金依靠银行按揭,小李担心贷款审批出现问题,于是在缴纳定金前主动向楼盘销售人员咨询退款事宜,询问若银行贷款无法通过,已交定金能否全额退回。

销售人员在双方日常沟通的微信群内作出明确承诺,如若因银行拒贷导致无法购房,已支付的3万元定金将全额退还。基于销售人员的明确承诺,小李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定金3万元。

后续小李按流程提交按揭贷款申请,但受银行内部审核标准限制,贷款最终未能获批,小李随即向开发商申请退还定金,开发商却以《认购书》中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作为抗辩理由,称销售人员所出具、签署的任何文件或口头做出的任何承诺、陈述,未经公司书面确认不属于合同内容、对公司不具备约束力,拒绝退还定金。

此后,双方多次协商沟通均未能达成一致,小李无奈之下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定金3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某开发商向小李返还购房定金30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经办法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做出的“银行拒贷即退款”的承诺,属于对合同履行的附加条件,该承诺内容具体明确,足以影响小李作出支付定金的意思表示。在签订《认购书》前,该口头承诺已经构成双方合意的一部分。销售人员的行为代表某开发商,小李基于对此承诺的信赖支付了定金,该事实有双方微信记录佐证,应予以确认。

某开发商答辩依据的《认购书》条款系某开发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虽然以加粗字体进行了提示,但该条款实质上排除了销售人员在其职务范围内的承诺效力,免除了某开发商基于先前承诺可能承担的责任,将交易风险完全转移给小李,有违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该条款在双方订立的本案合同关系中应属无效。

法官提醒,开发商和购房者均应正确认识定金的作用和退还定金的条件。若因银行政策等不可归责于购房者的客观原因导致贷款失败、房屋交易无法达成,或是买卖双方就正式合同的条款经善意磋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不属于任何一方的违约情况,购房者不存在主观过错,开发商无权没收定金;如果是因为购房者自身资金不足、改变购房意向、无故逾期签约,或者单方面要求变更房价、付款方式等已敲定的核心条款,导致无法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属于购房者违约,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若开发商有违约行为,如收受定金后擅自涨价、将房屋另行出售给第三人,或者刻意隐瞒房屋抵押、查封、产权受限等重大信息的,购房者可以主张双倍返还定金。

同时,购房者对于销售人员作出的拒贷退款、交房标准、购房优惠等足以影响购房决定的重要承诺,要保存好相关原始材料,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无证据支撑。房地产开发商应秉持诚信原则,同时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正确合理解释格式条款相关规定,避免因销售口头承诺与书面合同相互冲突而引发纠纷,共同营造公平有序的房地产交易环境。

(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房超

值班主编:吴佳

值班审读: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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