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杨璐

7月23日下午,记者从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获悉,《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本次清理涉及省级地方性法规30件,其中修改19件,废止11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82件,其中修改67件,废止15件。清理工作坚持“一致性、特色性、系统性、操作性”原则,在不抵触上位法、保留地方特色前提下,推动地方立法从“分散规范”转向与法典“系统协同”。
“这次对我省生态环境类地方性法规进行集中修改、废止,是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集中清理的部署要求,及时清理与法典不一致、不衔接、不适应的制度规定,推动法典贯彻实施,维护法治统一。”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徐金妹说。
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生态环境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生态环境法典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基本法律,作为基础性、统领性法律,需要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协同发力。
徐金妹表示,对于拟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按照“小修全审”的原则,逐条梳理,应改尽改。结合山东实际经验做法,对法典新增制度和规定较为原则的内容,细化完善了相关条款,同时结合监管实际,对标准脱节和难以落地执行的条款内容进行同步清理,推动法典全面有效实施。《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19件地方性法规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将在8月15日之前重新公布。
为避免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脱节、错位,对相关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实践监管严格按照法典以及相关上位法执行。有的地方性法规,其直接上位法已经作了修改,原有法规的立法依据、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等已发生根本性变化,需要根据上位法作出全面修订。“因时间紧迫,拟先提请废止原法规,以消除与上位法的抵触;同时,启动新法规的调研论证和起草工作,待条件成熟时按照立法程序提请审议,确保生态环境领域的地方立法不断档、有衔接。比如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等。”徐金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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