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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劝阻吸烟变冲突现场,背后的法律尺度在哪,现实困境何解?

法眼 18:28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张子慧

近日,一名女子在深圳一公交站台阻止一男子吸烟,双方发生争执。女子用携带的果汁饮料泼向男子持烟的右手,随后将一次性塑料果汁杯丢弃在路面。男子见手部和裤子被泼湿,从地上捡起该饮料杯向女子丢掷。这起沸沸扬扬的“劝烟”事件,4月25日晚,联合调查组通报处理结果:吸烟男子被罚款,双方和解。

劝阻吸烟这件“小事”,为何常演变为冲突的导火索?

劝阻吸烟演变“斗气现场”

陷入“说理无人听、执法不能等”的尴尬

在公交站台、电梯、餐厅等公共场所,一句“这里不能吸烟”,本是维护公共健康的正当行为,却常演变为“斗气现场”。北京迅腾律师事务所高芳芳律师表示,从法律视角看,这种冲突首先源于“权利有据”与“执行无门”的结构性矛盾。

劝阻权有明确法律背书。《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该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同时,各地控烟条例均规定公民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这意味着,劝阻吸烟并非“多管闲事”,而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

然而,权利在现实中常被“悬空”。法律虽赋予了劝阻权,却未详细规定“如何劝阻才算适度”。高芳芳表示,当吸烟者以“关你什么事”回怼时,劝阻者缺乏有效的即时强制力支撑,往往陷入“说理无人听、执法不能等”的尴尬境地。这种法律赋权与现场执行力的脱节,是冲突频发的制度根源。

正当劝阻与行为过当的边界模糊 

劝阻者可能从“有理”变为“有责”

劝阻吸烟引发的冲突,核心法律争议在于:劝阻行为何时从“正当维权”滑向“互殴”甚至“寻衅滋事”?

高芳芳表示,司法实践对纯粹的言语劝阻持保护态度。例如,在“5·2郑州电梯劝烟猝死案”中,段某在电梯内吸烟被邻居杨某劝阻后心脏病发死亡,一审法院虽认定杨某的劝阻行为与段某死亡无必然因果关系,但仍基于公平分担损失原则判决杨某补偿段某家属1.5万元,二审法院则明确认定,杨某劝阻行为合法正当且未超出必要限度,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该判决有力捍卫了公民维护公共利益的正当权利,体现了“法不向不法让步”的司法导向。

不过,法律保护的是“劝阻”,而非“攻击”。如果劝阻者使用贬低或侮辱性语言,如“没素质”;首先采取肢体动作,如推搡、抢夺烟具,性质可能转变为治安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以下罚款。因此,劝阻时若使用侮辱性语言,可能面临治安处罚。上海曾有一案例,少年劝阻吸烟后与对方互殴,最终双方均被警方处以治安处罚。这表明,一旦行为超出必要限度,劝阻者有可能从“有理”变为“有责”。

权责失衡之困

执法与公共场所管理责任缺位

“劝阻变冲突”背后,还折射出执法链条断裂与管理责任虚置的深层次问题。

高芳芳分析说,一方面,执法介入具有滞后性。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可对公共场所吸烟者进行处罚的主体通常是卫生行政部门,而非现场即可执法的警察。这种“违法在现场、处罚在事后”的机制,导致现场缺乏权威震慑。吸烟者往往抱有“罚不到我”的侥幸心理,对劝阻置若罔闻,直至矛盾升级为治安案件。

另一方面,管理方的“安全保障义务”虚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现实中,许多商场、餐厅管理方为避免麻烦,往往采取“和稀泥”态度,未设置明显禁烟标识或未及时介入,客观上加剧了劝阻者与吸烟者的直接对抗。北京某网吧因未有效劝阻吸烟被罚款5000元的案例,正是对管理方失职的警示。

让“这里不能吸烟”回归文明提醒,而非冲突导火索,不仅需要公民厘清“有理有节”的劝阻边界,更需要执法前移与管理方责任的真正落地,多方携手共同构建起法律支持、管理尽责、公民理性的协同治理生态。

责任编辑:张子慧

值班主编:杨璐王健

值班审读:韩忠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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