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违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中毒等生产安全事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有力震慑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坚决防范遏制非法违法行为,省应急厅公布第二批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查处的典型执法案例。

一、省市县联合查处多家企业违法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案
2025年6月19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省应急厅会同临沂市应急管理局、蒙阴县应急管理局对蒙阴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企业私自在厂区外西南侧加盖一处夹层车间,通过暗门与厂区连通,非法生产粘合剂,现场有4台反应釜、粘合剂成品及原料若干。执法人员依法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并对产品抽样取证。调查还发现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氢氧化钠经营,厂区还存有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高锰酸钾。蒙阴县应急管理局将有关问题线索移送蒙阴县公安局,6月26日,蒙阴县公安局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吴某业行政拘留。6月28日,蒙阴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将该企业粘合剂生产设备拆除。
调查中发现,该企业生产粘合剂所用危险化学品原料多来自济南、淄博、临沂等市企业,7月4日,省应急厅组织3市应急管理局召开案情分析会,并启动联合办案。经查,济南市某物流公司使用普通货车运输叔丁基过氧化氢,淄博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仓储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临沂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丁烷,临沂市某化工有限公司违规存储氢氧化钠。延伸调查,另发现威海市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甲醇。
蒙阴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责令蒙阴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氢氧化钠0.47吨以及违法所得4.1万元,并处11.5万元罚款;济南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将物流公司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线索移送交通运输部门查处;淄博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责令淄博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6.4万元,并处12.2万元罚款;临沂市郯城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责令临沂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丁烷气罐40箱以及违法所得0.49万元,并处11.5万元罚款;兰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临沂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处6万元罚款;威海市联合县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威海市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甲醇16.2吨以及违法所得2.2万元,并处11.5万元罚款。
二、聊城某化工有限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等案
2025年6月17日,根据举报线索,省应急厅联合聊城市、县应急部门,对聊城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开展核查,发现该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利用现有装置非法生产三氯乙酰氯(危险化学品),另外该企业存在盐酸超过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生产能力、企业液氯储存超过设计最大储存量、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开工建设、重大危险源视频监控无法查询历史记录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并对违法生产的物品予以查封。
莘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和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八十条第(五)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和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等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依法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对企业处66.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处2.5万、1.5万、1.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滨州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案
2025年12月23日,省应急厅会同滨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滨州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联合督导检查,经查,发现该企业在一闲置厂房内存放大量甲醇、四氢呋喃等危险化学品原料。执法人员依法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企业第一时间将现场危险化学品转运到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的专用仓库内。
企业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结合该企业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数量和种类较多的事实,对该企业作出6.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大众新闻记者 杨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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